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1907,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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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

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各一紙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 翠 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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