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1988,200807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54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八八號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 日審理時當庭以97年度易字第1988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茲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陳明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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