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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69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丙○○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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