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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九六一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
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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