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2267,2008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761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及同條後段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溫曉慧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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