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573,2008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該被告逃匿,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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