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5277,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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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670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1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貳年。

扣案之威而鋼偽藥100mg/30單位貳瓶及100mg/4 單位貳盒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240 號「台大藥局」負責人,其明知VIAGRA(威而鋼)藥品,係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公司)生產製造及經銷之藥品,其VIAGRA商標,係經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下同】88年1 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藥用製劑等專用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且明知不詳年籍資料之人所販售之威而鋼藥品,係仿冒輝瑞公司註冊商標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不得販售,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偽藥之犯意,於95年10、11月間某日至大陸地區海南島海口市旅遊時,向姓名不詳年籍資料之人,以每瓶(30錠)人民幣1,000 元之價格,購入數量不詳之仿冒威而鋼之偽藥,並將購得之仿冒威而鋼禁藥,在該藥局內,30錠瓶裝以新臺幣(下同)6,500 元之價格及4 錠盒裝以1,40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

嗣輝瑞公司市場調查員於95年12月1 日、96年4 月19日至「台大藥局」,分別購入30錠瓶裝及4 錠盒裝之威而鋼後,經輝瑞公司將購得之藥品進行鑑定結果,判定該藥品包裝與錠劑,均非輝瑞公司核准輸入臺灣地區銷售之藥品。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偵查 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二)告訴人代理人蔡佳君、吳雅筠於調查中之指訴。

(三)中華民國第792292號商標註冊證影本1紙。

(四)台大藥局收據影本2紙。

(五)威而剛100mg/30單位2瓶及100mg/4單位2盒扣案。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

又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

本院爰審酌其犯行非僅影響註冊商標商品之商譽及銷售、危害市場競爭秩序,並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其販賣偽藥更可能危害國人身體健康,應予非難,兼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販賣偽藥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末查;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

本次被告因一時貪圖小利致罹刑章,犯後已深表悔悟,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策來茲。

至扣案之威而鋼偽藥100mg/30單位2 瓶及100mg/ 4單位2 盒,均係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依檢察官及被告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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