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5614,2008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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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陳曉真」署押共拾陸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十時十分許,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三十五號之「馬沙檳榔攤」內,因遭警方查獲涉嫌意圖營利提供上開處所聚眾賭博(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逃避偵查,脫免刑責,竟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製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時,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陳曉真」名義應訊,謊稱其生日為「五十五年八月六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並接續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偽造「陳曉真」之簽名,並按印其指紋於上,表示係「陳曉真」親簽及按捺之指紋印(偽造署押之文件處所詳附表,含簽名及指印各八枚),均足生損害於警察偵辦刑案對於被告身分確定之正確性及「陳曉真」。

嗣於翌日(三十日)凌晨零時二十八分許,警方依甲○○提供之上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查詢,出現輸入錯誤之查詢結果,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參與賭博之甲○○友人陳明田、高永正、李茂山於警詢中就甲○○身分之指述相符合,復有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公務電話記錄單、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列印頁各一份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非字第一四六號判決參照)。

是被告偽造「陳曉真」之簽名及指印於上揭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僅重複踐行告知或詢問之程序而已,且被告祇在該等文件偽造署押,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故各該文件實質上與詢問筆錄無異,仍屬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非被告所製作之私文書。

次按偽簽他人之姓名並按捺指印,該指印係用以表示乃該被冒用者親自按捺為之,其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是被告偽造「陳曉真」署名及指印,均足生損害於警察偵辦刑案對於被告身分確定之正確性及「陳曉真」。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

被告先後數次偽造「陳曉真」署名、指印之行為,均係為同一冒名掩飾身分之目的,基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應僅成立一偽造署押罪。

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偵查,即冒用「陳曉真」之名義應訊,並偽造「陳曉真」之署名、指印,其所為除使陳曉真本人可能受到刑事追訴外,更造成警方查緝犯罪之困難,惟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被告在如事實欄所示之文書上所偽造「陳曉真」之署名、指印各八枚,既均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皆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
├──┼──────┼───────┼───────┤
│1   │臺北縣政府警│受執行人欄、受│陳曉真署名四枚│
│    │察局樹林分局│執行人簽名捺印│、指印四枚    │
│    │扣押筆錄    │處、閱覽後受執│              │
│    │            │行人、在場人欄│              │
├──┼──────┼───────┼───────┤
│2   │臺北縣政府警│所有人/持有人/│陳曉真署名四枚│
│    │察局樹林分局│保管人姓名欄  │、指印四枚    │
│    │樹林派出所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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