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6104,2008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施華玲」均應更正為「乙○○」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與被害人乙○○係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又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茲被告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所為上開行為,應屬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聲請書漏載)、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雖同時違反前揭裁定所禁止之2 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與被害人之關係、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政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 遷出住居所。
四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104 號刑事簡易判決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5742號
被 告 甲○○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10號7樓
居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1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與施華玲係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前因對施華玲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家護字第525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甲○○對施華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施華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詎甲○○於收到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並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97年5月19日20時15分許,在其位於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10號4樓居處內,因向施華玲索錢未果後,竟以「幹你娘、幹你老母老雞巴(台語)」等語辱罵施華玲,以此方式對施華玲為騷擾行為,而違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上開裁定。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施華玲、告訴人之子吳大衛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告甲○○於警詢中亦自承:伊知道伊配偶有聲請保護令,知道對配偶辱罵三字經是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等語,此外,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6年度家護字第52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 彥 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