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6260,200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2323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復偷竊他人物品,惟竊取之物品價值不高,且業經告訴人甲○○取回,造成之損害非鉅,兼衡其犯罪之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