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6546,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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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2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未遂,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毒品、麻醉藥品、公共危險罪等犯罪科刑執行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被告係以徒手方式竊取財物,所竊取之財物係「0 」、「2 」之銅牌各1 個,價值並非鉅額,惟尚未竊取得手;

其竊盜之目的係為換取金錢,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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