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6697,200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2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7年3 月7 日凌晨2 時3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31巷口全家超商前,拾獲甲○○於同日凌晨2 時至2 時30分間,在上址遺失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 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SIM 卡侵占入己。

嗣於同日上午6 時55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間,在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346 巷9 號4 樓住處,利用所申請之ADSL,連線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架設之網站,並以所申請之Z0000000000 號帳號登入天翼之鍊網路遊戲後,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6次輸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手機小額付費方式,佯為該門號之使用人,向遊戲橘子公司購買網路遊戲點數各新臺幣(下同)5 百元,致該公司人員誤認乙○○係有權使用該門號之人,同意乙○○消費共計3 千元。

嗣因甲○○發現上開門號遭盜用而報警循線查獲。

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卷附之大無畏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IP申請資料查詢結果、遊戲橘子公司提出之訂單資料及IP登入位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97年3 月通話明細。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害尚輕,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稽,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