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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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