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附民,119,2008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原名羅雅齡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20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㈡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陳述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原名羅雅齡)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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