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1549,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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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
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陸包(驗餘淨重貳點陸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貳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被告陳信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六包(驗餘淨重2.67公克)、安非他命六包(驗餘淨重2.0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4 、5 、8、10、11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於民國96年1 月6 日查扣之海洛因十六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2.6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 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7160 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證,同日查扣之安非他命六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06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4 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032 號鑑驗通知書一件在卷可按,自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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