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1596,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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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
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 、Phencyclidine 成分之黃色圓形錠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6年度毒偵字第6865號被告黃詩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 、Phencyclidine 成分之黃色圓形錠一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 、苯環利定(Phencyclidine) 成分之黃色圓形錠一顆(見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8 月16日管檢字第0960008215號鑑定書)確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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