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112,2008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弟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保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位關於「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位關於「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顯係「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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