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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選任辯護人 張明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97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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