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228,200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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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昭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440 、441 、442 、443 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毒品,經鑑驗確係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及透明結晶體1 包,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為0.24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2 月9 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117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及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41公克,淨重0.21公克,取0.01公克化驗,餘0.20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3年10月27日北市鑑毒字第384 號鑑驗通知書1 紙在卷足憑,是本件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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