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02,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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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五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二0六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 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同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六八0九號案件執行時逃逸,有同署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丙○榮庚九十七執字第六八0九號,受送達人姓名為乙○○之通知暨送達書一份(應到日期:九十七年六月九日)、同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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