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44,2008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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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8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因妨害公務案件施以監護處分,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97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停止監護,所餘監護期間以付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處分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無罪,刑後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 年確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3 月10日令受監護處分人甲○○入設有精神科設備之國軍北投醫院接受治療,嗣經該醫院認為受監護處分人病情經治療確已改善並可終止治療,爰依刑法第9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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