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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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