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64,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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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321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5229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被告部分)、拘票及拘提報告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被告部分)等附卷可稽(均影本);

而具保人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甲○○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3 月7 日、97年3 月10日通知函文各1 件、送達證書2 紙(具保人部分)、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影本);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表1 份附卷可按;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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