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77,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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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97年4 月10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97年4 月10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7 所示之物,與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載犯罪事實無關,自非屬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預備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聲請人此部分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一 │日劇「橙色歲月」  │8片       │
├──┼─────────┼─────┤
│ 二 │日劇「我的太太是魔│8片       │
│    │女」              │          │
├──┼─────────┼─────┤
│ 三 │日劇「烈火男孩」  │8片       │
├──┼─────────┼─────┤
│ 四 │日劇「HOTMAN」    │6片       │
├──┼─────────┼─────┤
│ 五 │日劇「I-Zをねらえ │5片       │
│    │l 」              │          │
├──┼─────────┼─────┤
│ 六 │日劇「回憶以前」  │6片       │
├──┼─────────┼─────┤
│ 七 │日劇「夫婦」      │6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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