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94,200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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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枝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核退偵字第1074號被告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經法院判決不受理,扣案之改造手槍之編號0000000000號(詳如扣押物清單),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而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三、經核上開聲請意旨所指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 枝,經鑑定結果認係由仿GLOCK 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8 月22日刑鑑字第0940123575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確屬違禁物無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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