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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11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法予以羈押在案。
茲本院審酌被告於審理期日坦認犯行,且本件業於97年7 月14日宣判,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到案執行,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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