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08,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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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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