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11,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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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96年度偵字第49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書刊拾肆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97年5 月16日期滿。

扣案之色情書刊14冊,均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49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97年5 月16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該案查扣之色情書刊14冊(96年度保管字第1465號),係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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