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17,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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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17號
聲 請 人 高明德律師
被 告 甲○○
(現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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