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23,2008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確定。

上開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六一七九號函暨函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筱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