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78,2008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97年6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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