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79,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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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96年3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6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4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2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6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24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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