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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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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一 │ 二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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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 月,減為│
│ │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 │96年6月21日 │96年3月24日 │
├─────┼─────────┼─────────┤
│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字第1937號(聲請書│字第2545號 │
│案號 │附表誤載為96年度毒│ │
│ │偵字第4853號,應予│ │
│ │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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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1881號│96年度簡字第7344號│
│最後├──┼─────────┼─────────┤
│事實│判決│97年4 月10日(聲請│96年12月14日(聲請│
│審 │日期│書附表誤載為96 年 │書附表誤載為97年4 │
│ │ │12月14日,應予更正│月10 日 ,應予更正│
│ │ │) │) │
├──┼──┼─────────┼─────────┤
│ │法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1881號│96年度簡字第7344號│
│確定├──┼─────────┼─────────┤
│ │判決│97年5 月1 日(聲請│97年1 月16日(聲請│
│判決│確定│書附表誤載為97年1 │書附表誤載為97年5 │
│ │日期│月16日,應予更正)│月1日 ,應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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