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05,200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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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19685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肆點捌公克、淨重肆點肆公克、驗餘淨重肆點參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八五號被告甲○○、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點八公克,淨重四點四公克,鑑驗使用零點零一五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三八五公克,聲請書誤載驗餘淨重零點七八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白色透明結晶一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四點八公克,淨重四點四公克,鑑驗使用零點零一五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三八五公克,有卷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一件在卷可參,是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且被告等本件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八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之上開毒品,係供被告甲○○吸食所用,而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三二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五0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八五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三二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五0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件在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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