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37,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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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 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2 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7年4 月21日」及編號3 、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31、2481號」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且附表編號1 、2 所示罪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82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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