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38,200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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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725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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