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54,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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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後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1年度毒偵字第740 號被告邱易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鑑驗後淨重0.5 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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