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67,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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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7674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

且具保人乙○○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6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2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各1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767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附卷可稽。

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現未於看守所羈押或監所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從而,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時確有逃匿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黃秀卿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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