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77,2008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5年度偵字第87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片)、代幣肆佰零玖枚,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3 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712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96年6 月5 日期滿。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 片)、代幣409 枚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7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96年6 月5 日期滿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存卷可稽;

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 片)、代幣409 枚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計6 張在卷供參。

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