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91,2008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714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