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93,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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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3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法院裁定改行簡易處刑程序,而被告為單親家庭,有幼子須被告安頓照料,據此聲請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涉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案件,雖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審結,然被告前於偵查程序係有逃亡事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97年5 月29日板檢榮偵字第3779號),始將被告緝獲歸案。

另被告另犯有竊盜、偽造文書、竊盜等罪,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6 月,前二罪復裁定應執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亟待發監執行。

本院認被告前有逃亡情事,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不予羈押被告,顯難確保後續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以家庭照料因素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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