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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訴字第191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有詐欺取財犯罪前科,再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4 月29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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