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02,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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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02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億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一一號、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玖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一一號被告吳俊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係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屬實,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七0號卷第三三頁),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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