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08,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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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二年二月(聲請書誤載為二年一月三十日)確定後,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移送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七月七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六三二七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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