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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11月,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 月7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1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8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7 月7 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327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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