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13,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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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裁定命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茲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或改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嗣因本案業已審理終結,惟審酌被告於審理期間經傳喚、拘提未到,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行到案,及被告本案觸犯多次施用毒品罪行等情形,認被告應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始能擔保其到庭,是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或改以限制住居等節,尚難准許,其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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