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16,2008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聲請書贅載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聲請書贅載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第180 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3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 月19日乙○榮寅97執5847字第53676 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6 月30日士檢清執丙97執助589 字第20167 號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7年6 月7 日北縣警汐刑字0970018316號函、97年6 月15日北縣警汐刑字第0970018329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