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34,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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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 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 、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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