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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 必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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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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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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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減為有期徒刑│日 │
│ │(業經本院於96年│2 月,如易科罰金│ │
│ │10月5 日以96年度│,以新臺幣1,000 │ │
│ │聲減字第6929號裁│元折算1 日 │ │
│ │定減刑減為有期徒│ │ │
│ │刑2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 │ │
│ │0 元折算1 日確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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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1 月24日23時│96年2 月6 日18時│96年7 月10日5 時│
│ │許 │30分許,被查獲前│許 │
│ │ │93小時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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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89 號 │字第5620、6056號│字第5620、6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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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簡字第2622│96年度簡字第7219│96年度簡字第7219│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96年7 月13日 │ 97年1 月4 日 │ 97年1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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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簡字第2622│96年度簡字第7219│96年度簡字第7219│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96年8 月13日 │ 97年2 月1 日 │ 97年2 月1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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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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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編號2 、3 等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219號判決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確定。 │
│ │②編號1 至編號5 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 月6 日│
│ │ 以97年度聲字第13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 │③板橋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9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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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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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轉讓第三級毒品 │ 持有第一級毒品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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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減為有期徒刑│日;減為有期徒刑│日;減為有期徒刑│
│ │2 月,如易科罰金│1 月,如易科罰金│2 月15日,如易科│
│ │,以新臺幣1,000 │,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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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8 月間某日 │95年8 月21日某時│95年10月23日20時│
│ │ │ │30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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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0259 號 │字第20259 號 │字第9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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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96年度易字第62號│97年度簡字第3870│
│事實審│ │3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97年3 月27日 │ 96年11月30日 │ 97年5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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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96年度易字第62號│97年度簡字第3870│
│判 決│ │3 號 │ │號 │
│ ├────┼────────┼────────┼────────┤
│ │判 決│ 97年3 月27日 │ 97年1 月3 日 │ 97年6 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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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8 條第3 項 │第11條第1 項 │第11條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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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編號1 至編號5 等罪,業經臺灣高等│尚未執行。 │
│ │ 法院於97年5 月6 日以97年度聲字第│ │
│ │ 13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 │
│ │ 定。 │ │
│ │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92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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