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65,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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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19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遭警查獲後,伊迭於警詢、偵訊及法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惟伊有正當職業、固定住居所及一定家庭關係,並無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懶惰成習而犯罪,是伊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伊於入監執行前,尚需安頓家中二位年邁父母之生活,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指訴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可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除本案所犯四起竊盜犯行,並有另案竊盜案件尚由檢察官偵查中及法院審理中,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 月27日執行羈押。

被告雖辯稱:伊有正當職業、固定居所及一定家庭關係,並無犯罪之慣性,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懶惰成習而犯罪,絕無再犯之虞云云,然被告甫於今年間即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尚未執行),及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88號審理中,以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1647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543號提起公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佐,惟被告仍不知悔改,竟再度犯下本案四起竊盜犯行,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是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

至被告前揭照顧年邁雙親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亦難准許。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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